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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相关事项说明公告。2023年2月2日,公司在联系牟平法院办理《民事裁定书》(【2023】鲁0612财保7号)送达过程中,了解到上述文书已于2023年2月1日被人签收。为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委托律师于2023年2月6日赴牟平法院现场调取《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23】鲁0612财保7号)。
上述《送达回证》显示,受件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地点“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41号”,送达时间“23.2.1”,代收人记明代收理由“徐旭斌公司行政”,送达人“宋继宝、神斌”。同时,《送达回证》后附一份《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显示如下:“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点迁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41号,特此通知。”该通知署名为“王进洲、潘辉、黄刚、肖义南、覃业贵、王兆国”,落款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盖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字样的印章。
新潮能源表示,经公司核实,公司没有名为“徐旭斌”的员工,代收人徐旭斌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公司也从未委托“徐旭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大厦A座10楼,在烟台市牟平区无办公机构。
另外,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裁定,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由宁夏顺亿等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据此,王进洲、潘辉、黄刚、肖义南、覃业贵、王兆国等人不是公司董事,其以董事名义进行相关活动涉嫌拒不执行生效裁定。
同时,公司声明:相关印章系伪造,相关人员刻制“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公司无法排除相关人员刻制公司其他类型印章并使用的可能性。该行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营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朱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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